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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发布时间: 2010-07-08 12:00:00   来源:《金融外包》   字体选择:[ ]

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为了帮助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相关各方更清晰地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我们在此对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所有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并对今后政策制定的走向提出建议。

一、国家基本政策

现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政府认识到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提升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性,开始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未来经济的增长点。尤其近几年,我国政府逐步加快了对服务外包行业政策的支持步伐:
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 2006年商务部启动承接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在 3到5年内建设 10个服务外包基地,推动 100家跨国公司将其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大型企业;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 2007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服务外包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述,提出要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确定 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特殊措施,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我国近年来已出台的关于服务外包专项政策见文后附表。

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出台关于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政策还比较粗泛,对于产业整体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还不够明显。另外从政策扶持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服务外包扶持政策主要集中于信息服务外包方面,对于业务流程外包等服务外包类别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使得这些领域的企业未来很难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由于这些政策出台的时间相对不长,各级政府部门针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所制定的具体措施力度不均:力度大的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较快,反之落实力度小的地区则发展较慢,以致总体规模发展受限。

建议
鉴于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现有政策,并根据国际新趋势,不断对已有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时积极监督地方政府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鼓励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利于当地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二、税收政策

现状
为了鼓励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我国政府分别于 2008年和 2009年两年内颁布了三个文件,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他等税收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至 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8〕11号)规定: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问题
9号文件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63号文件中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但是认定标准门槛非常高,在实际推行中并不能惠及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因此导致优惠政策打了折扣。如“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外包服务的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70%以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 50%”等条件,皆会让一大批服务外包企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另外,我国较早试行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由于 63号文件的出台,原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由于认定标准的提高,未来将会面临重新认定的问题,一些企业可能因此失去税收优惠资格。

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应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具体来说,就是加强对服务外包业的政策规范,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建立健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的零税政策,大力增强服务外包业的外向型竞争力。完善与规范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首先就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业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使软件外包企业在出口软件、进口自用设备等方面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并争取在管理程序方面进一步简化。另外要降低税收门槛,使多数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服务业综合竞争力。
 

 

三、人才培养政策

现状
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具体如下: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规定:在商务领域人才培训资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公共培训专项资金,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服务外包公共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增加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新增大学生就业岗位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力争在五年内培训 30-40万承接服务外包所需的实用人才,吸纳 20-30万大学生就业,有效解决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短缺和大学生就业问题;《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 2008〕 32号)规定:大力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人才培训。中央财政将重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定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定额资金补助,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的资金压力。同时,积极研究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的政策措施;为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培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实用人才,中央财政将支持各类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进行的实用型人才的培训,为提供服务外包实用人才并具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给予定额奖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9〕9号)规定:在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商务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9〕5号)规定:鼓励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按照 9号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 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 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 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 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 500元的培训支持。

问题
政策虽然很多,但目前在抓落实上不够到位,对如何充分调动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三者”的积极性,使企业主动参与外包人才培养,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做好外包人才培养研究不够,实际操作中,项目申报程序繁琐、申报手续复杂、扶持难以到位的状况依然存在,影响了培训单位的项目配套和实施,制约了人才培养的进程。同时,我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原有国民教育体系和模仿印度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存在体制陈旧和不符合我国实情等问题,应鼓励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推广。

建议
今后政府应该继续完善外包人才培养政策,在加强激励驱动上实现突破。同时探索引入市场化的外包人才培训机制,搭建外包培训服务平台,在培训体系建设上实现突破。营造外包人才培养氛围,在优化社会环境上实现突破。大力引进国外服务外包高级人才,鼓励海外留学生在国外企业中实习,学习先进理念,吸引并号召海外留学生、华侨回国创业,建立起与国外发包商的沟通桥梁。

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现状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仍落后于欧美国家以及竞争对手印度,但已经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的良性循环体系逐步形成,目前已有多部关于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具体如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2009〕 13号)规定: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城市”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网工作;商务部在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与商务部建立的 50个中心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网”联网,组织基地城市的服务外包示范区与所在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 2006〕 556号)规定: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

问题
虽然近年来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总体来看,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执行力度较差,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知识产权细则方面的相关政策,只有杭州、昆山、武汉三个城市推出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建议
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政府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善司法诉讼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法律威慑力。同时不断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严守客户机密,遵守国际信息保密规则。从政府、社会、企业多个层面改善发展服务外包业的良好环境,树立中国服务外包业在国际外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附表:我国已出台关于服务外包的专项政策:
(1)[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2009)13号]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财企( 2009)2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3)[财企( 2009)44号]关于做好 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5)[2009]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国办函( 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7)[国办发( 200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8)[国发( 2007)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9)[商资发( 2009)147号]商务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情况的报告
(10)[教高( 2009)5号]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11)[财税( 2009)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2)[商办资函( 2009)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13)[人社部发( 2009)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工信部电管( 2009)107号]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15)[信办联产函( 2007)97号]关于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的通知
(16)[财企( 2008)3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
(17)[商资发( 2008)169号]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18)[财税( 2006)第 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商资发( 2006)556号]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
(20)[财企( 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试行)办法
(21)[外经贸计财发( 2001)270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2)[商服贸字( 2007)1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3)[商资函( 2006)102号]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
(24)[商资函( 2006)110号]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
(25)[商资函( 2006)111号]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26)[商服贸发( 2006)520号]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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